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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10个企业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5 丨 浏览次数:

  本刊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2024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九大工程”,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规范了全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该局2024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软文广告,宣称购房者可以对商品房公共空间自行改建成为复式楼,达到买一层用三层的效果,而实际上霞浦县自然资源局核准的商品房项目设计并未许可上述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8月,宁德市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张某某2023年省考笔面双第一 录用岗位:某某司法所”等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称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在置业计划宣传、沙盘展示模型及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宣称的部分商品房户型,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实际户型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江南体育平台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0月,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85000元。

  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发布宣传含有“华太欣金丹附延颗粒有效预防和治疗肿瘤术后淋巴水肿、淋巴嚢肿、淋巴‘漏’、放射性直肠炎。全国独家、国家新药、江西华太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2月,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教师节当天,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商业广告。其广告图片背景为教室,一名身着短裙的女性倚靠在课桌上搔首弄姿,文字内容包含“诱惑公开课”“性感女教师现场教学”以及当事人地址、电话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南平市建瓯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铁观音茶叶,并在销售网页发布含有“安溪县茶管委/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管”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其汽车4S店内广告牌发布含有“购买理由:520KM实际续航里程行车无忧”内容的广告。

  该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未标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3年10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为了提高曝光度及销量,在介绍化妆品的标题和详情页中,标注了“提亮肤色 焕白淡化痘印”等功效内容,而实际销售的化妆品并不具有这些功效,容易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2月,三明市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6355.69元。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黑糖姜茶”“维生素C片”等普通食品,网页中含有“调理气血、补血养生”“提高儿童免疫”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销售的“同普堂 医用冷敷凝胶”“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创伤膏”等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每天一抹,轻松断痔,无需开刀、无痛去痔”“细胞再生”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500元。

  当事人通过直播销售农产品灵芝孢子粉时,在其直播间设置的背景发布含有“体弱年迈 免疫低下 身体机能差……破壳率达99%”等内容的广告。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并非保健品,且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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