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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9-07 丨 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打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广告行为。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予以公布,望各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当事人在移动端自有网站首页,为网站内商户发布“抵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场”活动广告,当事人在“抵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场”页面发布有“新型肺炎官方推荐诊疗药物XXX藿香正气滴丸”、“新型肺炎官方首选抗病毒药物 XX(磷酸奥司他韦颗粒)”、“XX网商城亿元补贴”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前述两药品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

  案件点评:涉案广告在疫情期间炒作“新型肺炎官方推荐诊疗药物”,发布虚假广告,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易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招商加盟”网页中宣传其加盟项目,未载明任何风险提示或警示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线索来源为互联网广告监测,经核实当事人自设网站网页宣传其经营项目的招商加盟活动,但在网页内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销售的“山屿 西山著”住宅1号楼4单元102广告宣传中含有以下内容:“这套房子的面积205平方米,经常价的线万,这样的一个价格确实这么多年来没有的,205平方米,还有一个小花园哦!”。事实上,其销售的上述住房没有小花园,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审批项目中也没有小花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涉案广告宣传语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容易引发纠纷。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内发布有“班型名称:985 211重点院校面试超钻班,课程学费:19800购买,通过率≈100%”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师资差异、生源基础、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涉案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具体的保证性承诺,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1703毕业了”一栏中发布了多名学员的高薪视频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涉案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JN江南·体育下载利用这些非典型案例的影响力推荐其教育培训服务,容易使消费者盲目相信,造成误导。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名为《XXXX中心: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商铺房东》的文章,内容含有“5年内10万变100万 100万变1000万 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商铺房东”等字样的广告图片,还发布有名为《XXXX中心总价30万元起5000元预约火热进行中》的文章,内容含有“总价30万起 租金前景超1000元/㎡ 当品牌珠宝商的房东 5000元预约火热进行中”等字样的广告图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涉案房地产广告含有明显的“升值”、“投资回报”承诺,吸引诱导公众投资房地产,不仅与我国宏观政策相悖,也不符合房地产价格随实际供求关系变化的客观市场规律。

  当事人在其自营APP会员中心首页宣传“免广告”,点击有“广告屏蔽。无广告推送,静静享受属于你的音乐时光”的文字内容。实际上,用户在购买豪华VIP会员后,会为其屏蔽所有对外销售的商业广告以及播放页面直播间广告,但本APP有关活动、产品的宣发和公益广告不在屏蔽范围之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涉案广告以“免广告”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却没有明示免广告的具体范围,表述不够客观、全面,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发生误解。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MT0301-8病毒采样管 定制采样液1-6ml”,在网页中发布有“3.应用病毒保存液可常温保存的专利技术,采样后对样本中的霉菌抑制效果更好”的文字表述,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一方面,可以防止毫无根据谎称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发生,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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