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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32号)jn江南·体育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0-06 丨 浏览次数:

  江南体育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6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文化服务基础条件,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文化设施、场所和服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名城的重要任务;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充分认识当前文化发展面临的机遇与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作为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加大投入力度jn江南·体育登录入口,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创造,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按照“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强化功能、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建有符合标准的多功能、综合性文化站。努力建成一批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机制灵活、保障有力、服务优良的示范性综合文化站,在全省率先建成覆盖广大农村、惠及广大农民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1、确定合理规模。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站舍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租赁、共享合用等多种途径,盘活原有资源,解决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问题。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建在交通便捷、方便服务的地域,其建筑及功能布局应独立设置,自成一体,形成规模,配套成型,原则上不宜建在乡镇党委和政府办公场所内。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等应征得区、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根据浙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标准为:中心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以上,淳安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中心镇除外),其他地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中心镇除外),上述面积不包括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2、完善综合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主要承担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工作、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等公益性职能,重点实现七大基本功能:一是综合活动功能,积极开展小型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游戏游艺、文艺排练等文娱活动;二是图书阅览功能,实现图书、报刊、杂志借阅和文献数字资源共享;三是综合培训功能,组织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四是数字化文化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数字信息资源,实现文化信息共享;五是广播宣传功能(对外也可挂牌),积极开展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宣传,传播农业科技知识、文化艺术,播报气象灾害,对区域内广播电视网络进行监管,确保安全播出;六是展览展示功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展示,以及书画和摄影等作品展览;七是体育健身功能,积极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

  3、配齐基本设备。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合理划分功能区,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图书报刊阅览室的图书、报刊和杂志应全部上架陈列,能进行正常借阅,定期增添新书;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室按照标准配齐电脑、多媒体大屏幕投影仪及相应的播放和音响设备;多功能活动室应配备适合演出和排练使用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及乐器等器材;培训教室应配齐黑板、桌凳、教具等培训所需设备;综合展示室应配备展览、展示所需相关器材;乡镇广播站机房应配备正常播出所需设备。有条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建设影剧院、体育馆和区、县(市)公共图书馆乡镇分馆,也可配套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公园等室外文体活动场所。鼓励建设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4、健全组织机构。乡镇要把综合文化站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综合设置乡镇事业机构的要求,设置乡镇综合文化站。乡镇综合文化站已与其它机构整合的,应增挂乡镇综合文化站牌子。

  5、落实岗位人员。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5〕27号)精神,根据乡镇人口规模、文化建设实际需要和综合文化站管理、服务职责,在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总数内,科学合理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应专职专用,不得随意调离、解聘或者借调,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行。除专职人员外,乡镇综合文化站应配齐文化活动辅导员、图书资料管理员、广播播音编辑员、文化宣传员和文化市场管理员等岗位人员,此类人员可通过乡镇工作人员兼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从当地教师队伍中选拔合适人员兼职解决,也可从农村其他人员中择优招收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监督和检查,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与辅导。发改、财政、人事(编制)、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与发展。

  1、完善招聘制度。乡镇综合文化站新进专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政策,实行公开招聘。要吸收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热心农村文化事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期〔10年以上(含10年)〕在文化工作岗位上的同志可特殊考虑。

  2、落实工作待遇。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并参加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乡镇综合文化站非在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的评聘,按照图书资料专业和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享受乡镇中层正职干部待遇。

  3、加强岗位培训。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岗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有效推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4、创新人员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综合文化站干部和工作人员竞争、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岗位目标责任,严格实行考核。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围绕节庆、农闲时段,利用特色文化资源,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服务。全年组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不少于12次,其中有影响的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基础文化设施保证全年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体育活动。要确保有线广播设施正常播出,重大事件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实时转播,突发事件经乡镇党委或政府同意实行紧急播报。

  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以农民文化需求为导向,按照文化设施规划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优化配置农村文化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与“东海文化明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图书信息服务基层点、农家书屋、乡镇广播站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体育、娱乐等功能与设施及人员、资金等各类资源的整合,更好地实现共建共享。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实施主体。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为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领导,成立杭州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办、宣传、发改、建设、财政、人事(编制)、文广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新建、改扩建和提升工作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各区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作为投入主体,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确保乡镇综合文化站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逐年增加文化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大型文化活动、站办文艺团队、专业人员培训等专项事业经费投入。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7〕10号)的要求,按照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以上的标准设立文化活动专项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按省级要求相应提高标准。图书购置经费要按人均1册的标准进行配置,并保证逐年增加。

  市政府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通过验收、审计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类地区每建成一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18万元奖励,二类地区每建成一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12万元奖励,三类地区每建成一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8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和基层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经费与绩效评估结果挂钩。对将原有设施挪作他用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将不予补助。

  各区、县(市)新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各地切块新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给予保障。要整合提高、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或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因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乡镇综合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在征得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各区、县(市)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配置标准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已挪作他用的,要立即收回并恢复原有功能;如确需调剂或改变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变更手续。

  切实加大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力度,确保建设水平逐年提高,建设成果得到巩固。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纳入各区、县(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纳入乡镇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订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乡镇文化工作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对新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实行验收制度。对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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